JZGF-2018-B004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发〔2018〕40号
111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协议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按照资金扶持标准分类执行。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财政资金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
协议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后续经费的资助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不再规定适用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后补助资金要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和专著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会务、交通、食宿等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以及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业务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九)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主要包括数据或样本采集费、市内车辆使用费等。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同时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编制。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需做重点说明。
第十五条 涉及到调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项目预算总额变化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同意。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调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晋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便于科研活动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市财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晋中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和追缴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活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晋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7号)中讲课费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活动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组织科技活动时发生的费用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企业组织的科技活动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授权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
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和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应当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三)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如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
(五)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或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列举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视情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