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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制度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时间:2016-11-14  点击: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部、系及有关部门: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和《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2.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1月11日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一、奖励宗旨

为了落实“科研兴校”战略,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师科研素质,提升我校科研水平,为实现本质升格和全国一流师范专科学校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原则

(一)“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冠名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激励性原则。

三、奖励对象与范围

凡属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奖励主要包括发表论文奖励、出版论著奖励和成果获奖奖励等。

四、发表论文奖励

在核心期刊(以南大版或北大版收录期刊为依据)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其他刊物发表论文,不论级别每篇奖励300元。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重要报纸发表2000字以上论文(新闻报道不属于此项)每篇奖励5000元,其他省级以上报纸每篇奖励800元,市级200元。

凡享受学校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不属于此项奖励范畴。

五、出版论著奖励

(一)独著奖励。

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0000元,出版用于教学的教材每部奖励6000元。由省级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出版用于教学的教材每部奖励4000元。凡享受学校资助的课题论著不再进行奖励。

(二)合著奖励。

合作编著的学术著作按实际参编字数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出版社按60元/万字给予奖励,省级出版社按50元/万字给予奖励;担任著作主编、编委、编委成员等角色,不分出版社级别、不分排名前后分别按600元、400元、200元给予奖励;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分别进行奖励。

合作编著的教材按实际参编字数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出版社按50元/万字给予奖励,省级出版社按40元/万字给予奖励;担任著作主编、编委、编委成员等角色,不分出版社级别、不分排名前后分别按600元、400元、200元给予奖励。

凡享受学校课题资助出版的论著不属于此项奖励范畴。

六、成果获奖奖励

(一)学术论文获奖

学术论文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一、二、三、优秀奖每篇分别按国家级1000、800、600、400元,省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市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给予奖励;在学校举办的论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按100元、80元、50元给予奖励。与人合作论文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在非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奖按降一级方法给予奖励。

(二)学术著作获奖

学术论著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一、二、三、优秀奖每部分别按国家级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省级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市级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给予奖励。与外单位人合作论著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在非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奖按降一级方法给予奖励。

(三)课题成果获奖

课题成果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一、二、三、优秀奖每项分别按国家级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省级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市级800元、600元、400元、200元给予奖励;校级项目结题被评为优秀成果的每项奖励200元。与外单位人合作的课题成果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在非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奖按降一级方法给予奖励。

(四)文学、艺术、竞赛类获奖

文学作品、音乐和美术类艺术作品、体育竞技项目、教学课例(件)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一、二、三、优秀奖分别按国家级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省级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市级400元、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参赛(展)奖、入围奖、指导奖按国家、省、市分别给予800元、500元、200元。与人合作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在市级以上非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参照政府部门获奖的“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七、奖励程序

本奖励按年度进行,由科研处进行登记和统计,不接受个人申请。

教职工在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成果获奖后,要及时凭相关原件和复印件2份等证明材料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每年1月——3月份由科研处负责统计上年度发表、出版和获奖情况,并在请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计财处和科研处负责发放。

八、附则

本奖励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本奖励办法从下文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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