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政策制度 > 正文

学校政策制度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行为规范

时间:2015-05-05  点击: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明确学术责任,维护学术道德;理顺学术行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关系并构建合理的学术体制,建立和完善能被整个社会和学术共同体所认可的道德和原则,培养可执行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学术行为主体,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职的从事各种科学研究活动的行为主体(下称)。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秉持科学民主、诚信客观、团结协作和追求卓越等原则,自觉维护学术权威,捍卫真理的权威。

第四条: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行为规范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进行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和考核,检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承办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全校学术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循相关的学术引文规范、成果规范、评价规范和批评规范,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坚持科学民主、实事求是、公平竞争和共同提高,反对沽名钓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和学霸作风;坚持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第七条:进行调查研究应尊重客观事实,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调查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擅自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杜撰数据、结论、成果等,不得剽窃他人数据、结论、成果等。

第八条:撰写学术研究论文要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即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不能将被引用人作品的内容作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九条:发表或出版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选择正规的学术期刊和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涉密的内容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发表或出版。

第十条:进行项目研究要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进行研究活动,在申报、开题、实施和结题等各个环节都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不剽窃,不抄袭,坚决杜绝下列各种项目研究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1.申请项目时夸大科研项目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隐匿或忽视科研项目实施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剽窃他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计划,在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知情权和署名权等。

2.项目实施时随意变更实施主体,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伪造或骗取试验标本,伪造没有实施的研究活动等。

3.成果形成时伪造实验数据,剽窃他人成果,同行评议中存在偏见,发生利益冲突,对科研成果本身价值的失实夸大,不当署名,盲目追求论文数量,一稿多投,科研成果传播失范等。

第十一条: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并依此来确定署名的先后,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学科署名惯例另有规定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坚决反对和杜绝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将视行为主体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警告、通报、职称晋升限制等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法律机关依据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2010-2018 山西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广安街189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号(晋)ICP备18008274号-2